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稽[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3-07

     2001年3月7日 浙地税稽[200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地税案件审理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全面、公正, 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的审核和处 理工作,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主要负责对涉税大案、要案以及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和指导工作。其他案件 的审理由稽查部门负责。案审委主任委员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案审委委员 由法规处(科)、稽查局、征管处(科)、税政处(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一般与法规处(科)合署办公,目前条件不成熟的地 方,案审委办公室如何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主要负责需提交案审委会审案件的初审 和召集案审会议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下列案件需由案审委会审:   1、单位查补税款在15-50万元以上,个人查补税款在5-20万元以上的案 件,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经济较发达地区分别为40万 元和15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经济不发达地区分别为 15万元和5万元。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地在以上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 案。   2、非法印刷(复制)、伪造、倒卖、盗费发票数量在500份以上的。   3、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情况比较复杂、定案有因难的疑难案件。   5、其他需要由案审委会审的案件。   第六条 对稽查部门查处需案审委会审以外的一般性涉税案件的审理、认定工作, 由稽查部门负责。二级稽查部门检查的案件,凡符合涉税违法案件立案标准的,须报 稽查部门审理。对其中达到案审委会审标准的案件,必须移交案审委审理。对涉税案 件的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会审案件一般应在七日内初审完毕,并制作初审报告,由 于情况特殊需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凿;   4、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5、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6、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7、定性是否准确;   8、拟定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9、其他。   案审委在审理涉税案件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程序不符等情况, 应通知稽查部门增补材料和证据。   第八条 案件会审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具体工作由案审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其 案审委办公室提交的案件,案审委应在10日内进行会审。   第九条 案审委工作程序:   1、案审委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税务案件。案审会议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主持。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审理意见进行记录。   2、案审委办公室应在集体审理五天前,将案情材料印发给案审委各委员,以便 了解案情。   3、案审委员会案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4、召开案审会议时,案审委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经案审会议主持人同 意,可委托本处(室)其他负责人参加。案审委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可列席会议,必 要时,经案审会议主持人同意,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经案审会议主持人同 意,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案审会议由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情并提出初审意见。案审委每位成员均应发 表审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6、案审委主任委员与多数委员的审理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本级地税局主要负责 人裁决。   7、集体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论,案审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情况制作《会议 纪要》和《税务案件审理报告》。   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税务案件,在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转入处罚告 知和听证程序,由案审委办公室进行处罚告知、听证等事宜。   第十条 案审委办公室应根据《税务案件审理报告》以及处罚听证等有关资料,制 作《税务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各级地方税务局 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过地税局案审委审理作出决定的涉税案件,以地税局名义下达决定书,由稽查 部门审理作出决定的涉税案件以地税局稽查局名义下达决定书。   第十一条 各地应做好对审理案件的保密工作,如有泄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 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