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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9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浙地税发[2001]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 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 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 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 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税机关认真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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