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9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浙地税发[2001]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
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
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
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
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税机关认真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