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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定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8-06

     2001年8月6日 浙国税稽[2001]3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增值税稽查实施 环节存在的检查内容不够全面、检查行为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省局在总结各地推行增 值税定项稽查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增值税定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并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省局。 附件一:增值税定项稽查表(一)、(二)(略) 附件二:浙江省增值税定项稽查暂行办法 附件二:浙江省增值税定项稽查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工作,切实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增值税定项稽查暂行办法是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为依 据,以设计固定稽查表格的形式,规定增值税必查项目,采取逐项对照检查并直接填 列相关数据,从而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定纳税期间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格式 化税务稽查的工作方法。      二、增值税定项稽查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定项稽查表》(表式附后)所反应的对应会计帐户,是根据每个必查的 增值税检查项目而分别设置的,由两部分组成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检查项目。 销项部分共设置了18个必查项目,具体是:“有无隐瞒销售收入”、“价外收费 隐瞒申报税额”、“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未分别核算的兼营非应税劳 务是否按规定纳税”、“以物易物、以旧换新方式隐瞒销售额”、“货物移送外县 (市)分支机构瞒报销项税”、“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瞒报销项税”、“用于非 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瞒报销项税”、“用于投资、 分配或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瞒报销项税”、“故意降低高税率货物销售额或多申报免 税货物销售额”、“销货退回或折让多冲抵销项税”、“销售废品、次品、废料等瞒 报销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提销项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适用税率 是否一致”、“帐证表是否一致”、“票货款是否一致”、“存货帐面数和仓库实存 数是否相符”等; 进项部分共设置6个必查项目,具体是:“进项凭证是否规范”、“进项税额是 否提前申报抵扣”、“留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已抵扣”、 “返利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等。 三、《增值税定项稽查表》的运用。 《增值税定项稽查表》基本上涵盖了增值税涉税事项及其帐务处理过程,适用各 类经济性质、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增值税稽查 工作时,要对照本表规定的必查项目,运用“查票”与“查帐”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结合被查企业会计设置的帐户,按“帐、证、表、实是否相符”逐项对照检查,制作 《税务稽查底稿》。查结时逐项汇总填写《增值税定项稽查表》。表中未罗列的项目, 稽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列,但不得删减。该表随同案卷材料报送案审时应有稽查 人员的签名和报送日期。   案审人员案审理时,应对照《增值税定项稽查表》逐项进行审核。 《增值税定项稽查表》随案卷归档,并作为税务稽查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增值税稽 查案件复查的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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