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1]46号颁布时间:2001-09-05
2001年9月5日 浙国税稽[2001]46号
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协查信息管理系统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狠抓协查系统
各项工作的落实,整个协查系统运行基本正常,正在逐步发挥协查系统应有的作用。
1-6月份我省受托回复率在全国排名第二,7、8月份的受托回复率均在98%以上。尽管
如此,协查信息的准确率仍不尽人意,协查系统功能及效率未能真正体现,造成大量
的无效协查。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源头上查找原因,切实提
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为协查系统提供切实可靠的协查案
源,以充分体现金税工程应有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协查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常抓不懈,确
保金税工程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局再次重申:对尚未设立协查专门机构的个别市、县,
年底之前机构、人员必须到位;对省局配备给各地的协查专用设备,也必须落实到
位。
三、要切实提高协查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
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局《金税工程协查
子系统工作制度》,防止操作不当导致数据失真。
四、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收机关的衔接。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
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
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并通过协查系统网络委托协查。
五、加快受托协查发票查处进度,保证当月受托协查发票当月查处并回复,力争
受托回复率达100%。
六、目前系统软件尚未完全成熟,各地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
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作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 国税函[20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作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协
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件、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
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
管批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
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
切合作。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
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
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
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
败。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
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
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严格落实协查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回复协查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0]180号)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0号)
的要求,及时接收、提取认证和稽核系统移送的有疑问发票,开展协查工作,确保
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各地国税局要对受托协查的每一份发票的协查结果负责。总局
每月在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通报各地的协查情况,并将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岗位责
任制度,增加过错责任追究条款,对不按规定操作、无故不按期回复、不及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协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人力和设备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局要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要安
排懂计算机、熟悉案件协查业务的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对总局按计划给各地划拨的资
金、设备,以及总局要求各地自筹的资金和自购的设备,均应如期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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