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11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浙国税进[2001]1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2月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通报,我省开具
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率较低,存在大量漏报、错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问题,
已影响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出口退税专用
税票电子信息工作,我局特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汇总、上传工作,
以及总局、省局下发的错误信息的核对落实工作;各级国税局及其每一位具体经办
人员,要认识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进度,影响外贸出
口创汇,乃至影响国税机关的形象,因此,一定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
对由于本地区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质量问题而影响出口退税进度的,将追究有关领导
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市县国税局要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
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清理。属漏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应及时按规定补报上
传;属错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应予以纠正并补报,同时将正确信息以正式文件函
告对方税务机关。
三、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情况,按月填报《专用税票与
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一)及《外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疑点统计
表》(表式见附件二)、《本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疑点统计表》(表式见附件
三)。省局将定期对核对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国税局的计财、征收、信息、出口退税等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和《浙
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各责任部门职责及操作规范说
明>的通知》(浙国税进[2000]51号)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出口退
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特别是基层征收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
录入,及时上传正确信息,保证源头不出问题;出口退税部门应及时发现问题、报告
问题,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五、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工作和附表一的首次报送,必须在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
省局。
附件:1、《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2、《外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疑点统计表》(略)
3、《本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疑点统计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