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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进[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3-29

     2001年3月29日 浙国税进[2001]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自2000年9月份全省进一步推行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以来,根据各地上传的专用 税票信息来看,存在较多信息滞后、数据不全、差错率高等质量问题,这给退税管理 部门计算机审核退税增加了一定难度,迟滞了退税进度。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 工作质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供货企业在销售货 物时,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当月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收部门申请开具专用税票。逾期申请的,征收部门将 不再为其开具专用税票。 二、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 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的有关规定,将专 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对专用税票无信息或信息对碰内容不一致的, 不准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进行发函调查(函件格式见附件)。 三、对退税管理部门发来的关于专用税票无信息或信息对碰内容不一致的来函, 由各级国税局征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函件管理工作,对函件收发进行编号、登记、整 理和归档,并认真对其有关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属漏报专用税票电子信 息的,应及时进行补报;对属错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应予以纠正。核实结果应在 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函复对方退税管理部门。 四、对在日常管理或函调核查中发现出口供货企业开具专用税票有问题的,征收 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退税管理部门,并对该企业该笔预缴税款不予结算返 还。同时视违章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立案稽查。 五、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凡发现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对出口企业 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存在疑点的,在按本通知附件(函件格 式)进行函调,不能解除疑点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 [1998]406号文件规定函件格式进行发函、回函。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核实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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