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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浙国税外[2001]4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既是税收协定国间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 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重要税收征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 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部门应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 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联系,请各 地把专职负责人的名单报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国税机关的沟通、 配合、协作,认真解决核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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