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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9号颁布时间:1997-12-24

     1997年12月24日 平国税告字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浙国税一[1997]15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如发生退货,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所退货物发票联、抵扣联的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直接到 县国税局税政科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2、销售方收到《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 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扣减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 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以偷税论处。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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