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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纳税人清仓盘点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8)47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平国税告字(98)47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县局并制定了有关执行办法 (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根据平国税政(98)500号文件要求,纳 税人必须于12月31日前进行清仓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仓盘点企业范围   凡属国税登记的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纳税人,均要进行清仓盘点。   二、清仓盘点时间要求   纳税人清仓盘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清仓盘点后纳税人帐务处理   纳税人清仓盘点后,帐实不符的情况应自行调整会计科目,并于1月10日补充 自行申报纳税。99年1月10日前,由税务机关进行盘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 律视同偷税论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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