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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4号颁布时间:1998-08-23

     1998年8月23日 平国税告字4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团结奋进创改革大业,规范执行结树 国税新风”的精神,切实加大国税稽查队伍规范絷支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检查透明度, 现将有关检查制度公告如下:   一、检查纪律要求   1、检查时均应着税务制服,并出示检查证。   2、 税务人员进企业检查均应出示经批准后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人员 下户检查批准书》。   3、检查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检查,规范用语,严禁出现报复、侮辱性话语。   4、调查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行。   5、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做到缌细致有问必答。   6、对举报案件的检查,要做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7、严禁检查人员接受被查对象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行为。   二、被检查人的权利   1、检查人员检查时未出示检查证,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2、 进企业检查时未出示经批准的《税务稽查通知书》或《税务人员下记检查 批准证书》,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3、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   4、 认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有要求检 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5、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   三、税务稽查回避制度   1、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2、举行案件听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听证告知 书时提出。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稽查部门应在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以口呈书面形 式作答复。   4、对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仍可继续参与对本案查处工 作。   5、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停止参与本案查处工作。   6、检查人员、案审人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稽查部门负 责人回避以局决定。   以上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全面实施,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投诉电话:3720039  372448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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