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浙国税征[2000]5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准确掌握我省国税系统户管情况,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加强源头控管,保证国
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2OO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检查范围
凡于2OOO年年底以前在我省境内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当在规
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对于新开业的以及未领取税
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类型等与税务登记是否
一致;
2、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情况;
4、依法纳税情况;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程序
1、税务登记验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
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公告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或通过张贴
通告等方式进行。省局草拟了通告文本(见附件一),请各地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2、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讫的营业执照、
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办税员证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提出验证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验证检查的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审核无误后,在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粘贴验证标记。同时对验证单位办
税人员的办税员证进行资格年检记录。
4、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验证工本费。
四、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要求
1、税务登记验证对于国税系统摸清家底、澄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
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职责,以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
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验证检查工
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
2、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要与加强户藉管理,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相结合。
本次税务登记验证时间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验证时间相一致,要求各级税
务机关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现有的工商登记户数和税务登
记户数进行核对,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3、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要与摸清个体税源相结合。我省在册国税登记户中个
体经济所占比例较大,日常税源管理的工作对象多,难度大。验证检查要有内部职能
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逐个进行清理,逐步杜绝漏
征漏管户。
4、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要与清理非正常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相结
合。在验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户管信息,要派员认真核实,并及时做好非正常户的认
定、注销及户管档案整理工作。
5、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要与使用ZT97大征管软件相结合。各地国税部门要注重
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管理质量,做到计算机登记户的状态认定与登记户的实际情况相符。
对没有纳入征管软件管理的部分市场、偏远山区、农村零星纳税户,结合本次验证检
查,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
6、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时间安排
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于2001年3月至2001年6月间进行,具体时间、工作步骤由
各地自行确定。验证结束后(7月15日前),要认真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
计表》(见附件二),并随验证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附件:1、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的通告
2、税务登记验证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决定,从2001年3月起到2001年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OO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
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检查范围
(一)凡2OOO年12月底以前在我省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并依法负有下列税种纳
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在 月 日前,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
续:
1、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所得税以及部分营业税;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二)对于新开张的和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凡负有上述税种纳税义务
的,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验证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讫的营业执
照、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办税员证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
料,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提出验证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照验证检查的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审核无误后,在
税务登记证正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粘贴验证标记,同时对验证单位
的办税员人员的办税员证进行资格年检记录。
(三)税务机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验证费。
三、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希望广大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