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所[20O00]233号颁布时间:2000-12-07
2000年12月7日 浙国税所[2000]23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7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结合本地区二、三季度上报情况,对照总局文件要求,找出问题,切
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报表》)汇总上报工
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对应关系合理,填报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关于报送时间。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报
表》通过省局广域网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Ftp//80.16.16.1“利息税”目录下),各
市地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市第××季度利息税报告表.XLS"。各县(市)局上
报市地局时间及传送办法由各市地局自行决定。
三、按总局文件要求,《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
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如本季度扣缴利息税数与其实际入库数不
符,上报时应说明原因。
从2001年一季度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情况,将
作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考核评比内容之一。从上报时间是否及时、数据填报是否完整、
准确、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
报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 国税函[2000]75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