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农业发展银行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计市[2000]140号 浙财商[2000]68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浙计市[2000]140号
浙财商[2000]68号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财政局、国税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五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转发
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供销总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供销合
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随着棉花种植结构调整的效果显现,国际市场好转,棉纺织品出口及生产对棉花
需求的增加,新棉供需出现一定缺口,国内外市场棉花价格比去年有所回升,为逐步
消化国内库存陈棉创造了条件。为统一规范库存棉销售政策,减轻各级棉花企业的库
存负担,满足市场对纺棉的需求,现就库存1998年度以前(含1998年度,下同)的棉
花销售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价格作价原则
坚持顺价销售政策,不得发生新的经营亏损。除收购价格(1998年度标准级每担
560.5元,等级差率2%)外,对库存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销售成本还应包括的其他费用
核算方法如下:
(一)利息及保管费用,1998年度以前收购的棉花,截止1998年8月31日所发生的
利息及保管费用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发生的亏损已列入供销社棉花
企业财务挂账,不再计入销售成本。当期销售只计算自1999年9月1日起到销售之日所
发生的利息及保管费用,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执行。
(二)库存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对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的棉花,凡是
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均改按13%的抵扣率计
算抵扣(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三)锯齿棉衣亏补贴及技术改进费仍按原政策规定计算。
(四)收购、加工及经营管理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从紧核定。
二、销售方式。库存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由拥有产权的棉麻公司直接销售。为了
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取得最优的销售价格,提倡棉花企业到全国棉
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质量认定。棉花企业要保证棉花质量,具体等级标准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如有争议,可提请公证检验或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四、各级棉花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打紧各项费用,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消化库存陈棉,减轻负担。
五、各级棉花企业要继续坚持顺价销售,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销售价格在市场销
售仍要发生亏损的,应停止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制止亏损销售行为,防止形
成新的亏损。
六、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棉花销
售管理,坚持出库申报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顺价销售原则。销售货款归行后,要及时
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允许产生新的亏损挂账。
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