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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合格证》发放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0]126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浙国税流[2000]12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质量, 规范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省局决定对经过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统一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现将 《合格证书》发放和使用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合格证书》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维护单位印发。 二、《合格证书》发放对象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企业防伪税控 系统操作人员。 三、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 上岗操作。 四、《合格证书》为企业人员操作防伪税控系统的资格证明,企业操作人员一经 取得该证书,全省通用。 五、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操作防伪税控系统,必须经操作人员所在防伪 税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注册。 六、主管国税机关凭所辖防伪税控企业证明和本人的《合格证书》,对操作人员 进行注册。 七、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更换工作单位,在新单位从事防伪税控系统操作,需 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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