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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18号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浙国税所[2000]11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局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呆账损失的核销,原则上应实行在哪一级提 取呆账准备金,呆账损失就在哪一级核销。如果是在省一级统一提取,核销在市、县 的,省级主管部门下划的呆账准备金,年终时应由省国税局分解给有关市、县。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经总机构审批由省级主管部门核销的呆账损失, 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核后在税前列支;无省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国 税机关先接收后再转报省国税局审核后列支。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向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 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税收事项的处理说明。 四、汇总纳税企业或成员企业如对下属企业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 行调整,必须补充说明调整理由,并经同级国税机关同意后,通知被调整企业及其所 在地国税局,作为原申报表的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申报。 五、保险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佣金应据实列支,平时不预提佣金,但年度最后 一个月可预提一个月的预付佣金,在次年一月份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到年度纳税 申报时,“佣金”科目应无余额。 六、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必须百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的,应有个人 领取佣金或手续费时的签字清单和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代理手 续费支付给企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出具经收款单位盖章签字的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 七、人寿保险公司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由于人寿保险的特殊性, 一年期以上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依据精算结果计提,在总公司 未审批前,企业可按全额提取数进行纳税申报;总公司精算结果下达后,应依据精算 结果,再次进行纳税申报。省公司对各分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的调整,按本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取消县一级公司经济核算,改为报账单位, 并在市、地成立财务处理中心后,可暂以各市、地公司为单位申报纳税,税前列支项 目由市、地公司上报同级国税局按权限审批。 九、农村信用社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应严格按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进行列 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社会性支出(捐赠 和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范围内扣除。 十、从2000年1月1日起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改为就地按实列支,不再实行全省统 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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