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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规定》通知

浙国税稽[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浙国税稽[2000]13号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重大涉税案件侦破的奖励办法,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税稽查 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国税稽查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规定 浙江省国税稽查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规定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稽查工作,鼓励国税稽查机构重点查处涉税大案、要案,有力 打击偷、抗、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省局决定对国税稽查机构侦破重 大涉税案件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侦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侦破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含50份)以上的案件; (三)“两税”收入在5000万以上的县(市、区)侦破查补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 元)以上的案件;“两税”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县(市、区),侦破查补税额在50万元 (含50万)以上的案件; (四)侦破其它难度大、影响面广的案件。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侦破符合上述第一条范围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奖励: (一)必须是已按稽查案件上报制度规定上报上级备案的重大涉税案件; (二)必须是税务稽查已经结案,稽查处理意见执行完毕或是主要事实已经查清, 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涉税案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侦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或者伪 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至100份以下,以及其它查补税额100万元(“两 税”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查补税额为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重大 案件,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二)侦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以下或者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含100份)以上至200份以下,以及其 他查补税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重大案件,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侦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者伪造和非法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含200份)以上,以及其他查补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 上的重大案件,奖励3万元至4万元。 第四条 奖励的审批手续 (一)各级国税稽查机构申请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按“查补收入谁组织入库, 由谁奖励”的原则,由稽查部门填写《国税稽查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申请表》 (见附件),并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案件全面情况、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处 理决定书、执行报告和税款缴款凭证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税务案件,还应提供税 务案件移送书,报同级国税机关批准,并实施奖励。 (二)侦破重大涉税案件的奖励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市、地国税局稽查局在每 年年底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案件奖励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五条 国税稽查案件奖励经费,由本级稽查办案经费或其他业务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侦破重大涉税案件的奖金,各级国税稽查机构应根据贡 献大小,奖给国税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 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税稽[1997]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税稽查机构侦破重大涉税案件奖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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