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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3-16

    2000年3月16日 浙国税进[2000]1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促进以销定产,同时,也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防止愉、骗税,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进 [1997]65号),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 单”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做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收缴清理工 作,市、地局汇总所辖县、市局清理情况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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