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8]173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浙国税所[1998]17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华东电力集团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新安江发电厂、富春江发电厂以华东电力集
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华东电力集团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华东电力集团在我省
的所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国有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二、华东电力集团在我省所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照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
工效挂钩指标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
准税前扣除。由浙江省电力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其工效挂钩的指标,由省电力
公司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直属企业,再由各直属企业会同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分
解到各所属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或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数的,由省
电力公司统一清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86号)的规定办理。
四、浙江省电力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由浙江省电力公司按规定比例统一提
取业务招待费,经省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所属企业。上述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扣
除业务招待费。超过分解金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其他独立核算电
力企业应单独按规定计提业务招待费。
五、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由所征地国家税务局按规
定权限审核后,在税前按实列支;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经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按权限审核后,可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分期摊销。对省电力公司汇总
纳税成员企业的跨年度大修理项目,其预提修理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报省国家税务
局审批同意后,在税前列支。
六、电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于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定,按
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接受
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的就地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