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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9]269号颁布时间:2009-09-0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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