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7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修订完毕,并由财政部下发各地。与1997年 相比,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改变多年来按“工商税收”、 “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的办法,直接将税收收 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二是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了按经济类型划分的 “款”级科目。为保证新预算科目的顺利实施,现将预算科目变动后的税收会计和税 收票证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会计处理 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减少预算科目变动后对税收会计核算工作量的 影响,1998年税收会计的“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暂维持不变,其核算内容仍按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入库”类总帐科目原则上不按经济类型设 明细科目,其明细科目按新的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和入库税金会计报表的项目要求 设置。另外,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取消有关“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 其清欠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 二、税收票证填写要求 为满足国库部门分经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种税收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 的预算科目“款”、“项”栏都应严格按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和 “项”级科目名称分别填写。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