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411号颁布时间:2005-12-1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