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209号 颁布时间:2005-06-02

     2005年6月2日 苏国税函[2005]20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2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东方石油化工港储有限公司是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香港富佳集团有限 公司于1998年3月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经营期限20年,注 册资本355万美元,投资总额5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化工及制品的仓 储服务、管道运输和过驳运输,目前已建有3.5万吨级码头一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 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 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