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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工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5-25

     2005年5月25日 苏工发[2005]13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 司)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 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 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 是工会经费、筹备金计提拨缴的合法凭证。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 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外的凭证收缴 工会经费、筹备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省总工会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 费、筹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工作。税 务部门在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向工会组织通报检查情 况,或联合地方工会一并开展检查。   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检查、审计力度,在工会财务检查、审计 中发现截留、挪用、大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四、各级工会、税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用定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 除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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