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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1-13

     2005年1月13日 苏地税函[2005]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1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 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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