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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34号颁布时间:2005-02-14

     2005年2月14日 宁地税发[2005]34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 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 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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