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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43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苏国税函[2005]143号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 [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 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 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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