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 苏国税函[2005]113号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
[2005]第9号)。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64号)、《江
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
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
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115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108.82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
6.1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
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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