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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14号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苏国税函[2005]11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 (苏州国税发[20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系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至2004 年5月31日,公司投资方为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 司、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香港巴拉歌发展有限公司、 新加坡泰山太仓油码头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液体石 油化工产品的装卸、储存、管道运输(港区范围内),经营期限为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同意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并由你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事宜。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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