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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21号颁布时间:2005-01-31

     2005年1月31日 宁地税发[2005]21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 [2004]1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取消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审批的后续管 理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范围及具体管理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28号)的规定执行,宁地税发[2003]219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开具售付汇凭证问题   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申请 人在开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售付汇税务凭证时,需提供以下资 料: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审批表》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中文版技术转让合同。?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4]8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认真审 核与调查,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纳税人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必须 经政策法规科科长审核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政策业务岗开具。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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