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 宁地税发[2005]25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
通知》(苏中小服[200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享受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是在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文件中列举的名单
内的单位,除此之外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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