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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20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苏国税发[2004]22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 [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全 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按照“科学化、精 细化”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切实将税收工作 的着力点放到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强化税源税基控管上来。工作中要加强人机结合和 部门协作,确保《意见》中的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 面提高。   二、税收管理员要依托责任区履行工作职责。责任区实行层级和分类管理,即以 分局为单位,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分解细化分局长、科(股) 长和责任区管理员的管理重点和责任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三、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或专业评估机构负责。省局近期将下发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规 范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征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制度。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 理中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评估建议;评估部门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 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工作 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也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   五、《意见》中的“税源管理机构”应为市、县局内设或下设的主要承担“评估、 调查、执行”职能的属地管理机构。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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