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2日 苏地税函[2004]20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
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苏省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见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
备税务机关查验。
附件: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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