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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税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4]8号颁布时间:2004-03-11

     2004年3月11日 宁劳社就管[2004]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 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 [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认定程序    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劳服 企业时首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资 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市属以上及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具 体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安 排人员上门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上报资料与原始资料、凭证是否一致;了解下岗失业 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核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个工作 日内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将资 料退还给企业。    二、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书》, 并报送下以材料:    (一)早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签署“与原件核对无”无意见 并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    (九)《职工花名册》    (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检认证    劳服企业应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组织的年检认证,年检合格的企业 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暂缓办理有关手 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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