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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91号颁布时间:2004-09-14

     2004年9月14日 苏地税函[2004]191号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出租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宿地税发[2004] 193号)悉。目前,一些汽车运输企业将个人车辆挂靠在企业名下,并以企业名义 办理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对挂靠车辆按一定金额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取得 的营运收入未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对这类情况的税收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 余营运收入。   同时,你局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挂靠车辆的相关税费。   二、关于对汽车运输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规定,采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其成本费用支出额必须能够正确核算,故你局请示中的有关核定征收办法应据此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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