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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92号颁布时间:2004-09-01

     2004年9月1日 苏国税函[2004]29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 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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