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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91号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苏国税函[2004]9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60号)的规定,五矿(南京)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5万元。 该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 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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