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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94号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苏国税函[2004]94号 南京、无锡、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3号)的精神,中国蓝星(集团) 总公司在我省境内所属企业2003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中车汽修 7425工厂(南京市)51万元;信息设备6902工厂(南京市)14万元;蓝 星无锡石化总厂(无锡市)324万元;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市)113万元;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连云港市)48万元。上述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予以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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