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43号颁布时间:2004-02-26
2004年2月26日 宁国税发[2004]43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
为加速南京国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立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
申报纳税新格局,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3月份我市国税系统将结合6.0系统的推
行全面启动网上申报方式,现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推行目标
由于时间较紧,3月份各税种网上申报系统尚处于运行初期,各单位可先安排部
分信息化程度较高、接受能力较强且征纳关系良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网上
申报方式(各单位至少10户企业)。各单位同时要做好对这部分企业的宣传辅导,
确保企业会使用软件,能完成申报。
各单位要制定网上申报工作推进计划,分批、分步骤地进行推广,前期推广的主
要对象是业务简单的重点税源户、三资企业及已使用网上认证的企业。按步骤、按进
度逐步扩大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使纳税人主动接受网上申报方式,确保
2004年电子申报面达到95%。
二、动员辅导
为了保障网上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采用各种形式宣传网上申报,让纳税
人了解网上申报,主动接受新的申报方式。在2月底前,各单位应将联系单位、联系
人、咨询电话报送市局(征管处),表格附后。市局将在媒体及对外宣传资料中告知
纳税人,以便及时为纳税人释疑答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推进纳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实现税款征收
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征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网上申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是纳税人通过Internet网,与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相连,在正确填
写电子化申报表后,再通过Internet网递交申报数据至税务局,税务局计算机系统实
时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储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的一种电子申报方式。
第三条 网上申报系统的硬件设备要求PC机内存64MB以上,硬盘剩余空间在
50MB以上;操作系统为Windows98/2000/XP其中之一;具备上因特网条件。
第四条 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具备上网条件的所有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的按期正常进行的纳税申报。
第五条 网上申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推行网上申报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由企业自愿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方式。
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户必须签订《网上申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方便快捷原则。采用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在任何地点、正常申报期的任一
时刻进行报税,各种涉税通知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到达,真正实现申报纳税的“省
时、省力、省钱”。
(三)成本效率原则。通过推进网上申报方式,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资源配
置,实现工作效率的大幅提高,使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尽可能降低。
(四)积极稳妥原则。根据税户规模、硬件环境、操作人员素质的特点,分批、
分步骤地进行推广,不断扩大影响,使纳税人主动接受网上申报方式。
第二章 网上申报的管理
第六条 网上申报系统的推广运用由市局统一领导,各级国税机关有计划、有步骤
地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网上申报工作 ,各部门及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征管处为牵头单位,负责拟定及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规范管理等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开发、操作培训、运行维护工作。
计财处负责网上申报方式与实时征解的衔接、完税凭证的管理。
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等业务处室
负责本处管理的各税种业务的解释、辅导。
办公室负责网上申报宣传工作的总体筹划、媒体宣传、网站的管理。
征收分局负责宣传通告、征收分局网上公告、数据审核、税款的征解入库、收集
反馈征收过程中的问题。
主管分局[含县(区)局,下同]负责网上申报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落实和认定
工作,具体包括:内外部动员、各分局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签定协议、组织培训、
登记鉴定信息导入、解答咨询、收集反馈推广过程中问题。
对纳税人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网上申报方式的,应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并进行审批,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培训与辅导。
第三章 网上申报的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网上申报的对象:按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代扣
的利息所得税)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季(月)度按期正常进行的纳税申
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电话申报方式为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仅指实行查帐征收
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以电话申报方式为主。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可以集团用户身份申请网上
申报,接受税务机关对网上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网上申报业务的范围:仅限于网上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的正常所
属期的正常申报类型,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代扣的利息所得
税)每月的正常申报及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季度(月度)预缴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税的季度预缴和年度(十三次)申报。
其他申报类型(包括自查补报、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申报、小规模纳
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申报、查补开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
逾期申报等)暂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四章 网上申报的申请与资格认定
第十条 网上申报采用CA证书方式对纳税人和集团用户进行身份管理。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得CA证书
等证明文件,申请集团用户身份的必须经税务机关资质认可程序认可。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网上申报资格步骤如下:
1.纳税人前往征收分局或主管分局,领取《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
报协议书》(一式两份)。
2.纳税人通过Internet,登陆“南京国税”网站进行CA证书申请,打印《证
书领取单》一式两份,同时填写《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报协议书》加盖
公章。
3.纳税人带上《证书领取单》、《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报协议书》
报送所属主管分局进行审批。
4.各主管分局要设立证书发放窗口,对纳税人提出的证书申请在内网进行审批
并激活纳税人的证书。
5.各主管分局审批后向纳税人发放证书、《南京国税纳税申报软件》系统注册
码和税务局申报受理服务器的IP地址。
6.纳税人通过“南京国税”网站下载被激活的证书并进行证书安装。
第十三条 每一户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都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协议》,
协议由各主管分局负责组织落实,以征收分局名义与纳税人签订。在每月25日前各
分局将新签订协议的纳税人名单造清册传征收分局。
第十四条 集团用户在获得税务机关资质认可后,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制订的网
上申报相关规定,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不
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漏涉及网上申报秘密的内容,不得采取任何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侵
害或试图侵害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随时停止或撤销
相应集团用户的网上申报资质。
第五章 网上申报方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不变。如确需调整,应于下一个申报期
限前一个月前往征收分局或主管分局上门书面办理变更申报方式的手续,并同时报送
前期尚未报送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填写《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见
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或报征收国税机关转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纳税人所
属征收国税机关在系统中取消该网上申报企业认定。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要求使用其他申报方式;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
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可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网上申报资格。
第六章 申报与缴税
第十七条 申报与缴税。纳税人在安装身份证书后,即可登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
行申报操作。在法定申报期内,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办理申报事宜,凡在法定申报期内
发送申报信息并获得成功的,均视作按期申报。
第十八条 有税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系统将申报信息存入实时征解系统。实时征解
系统将进行税款的扣款入库。
当月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前将应纳税款足额。
如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扣款金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询,查明原因,及
时更正。
第七章 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资料不符的处理。对纸质申报资料数据与电子
申报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资料为准。若纸质数据大于电子数据,申报征收岗应当即
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款申报征收的要求将差额税款补征录入,税款(包括滞纳金)扣
款成功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若纸质数据小于电子数据,则由征收分局传递到
主管分局综合科,由主管分局负责与纳税人联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
应纳税额的处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如发生超出网上申报范围的纳税事宜,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2、纳税人如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申报项目变化的,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
理变更登记或税种、税目的变更手续。
3、纳税人如因计算机或系统故障不能正常办理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
主管税务局,并在期限内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完成纳税申报手续。
4、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数字证书和用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均
视作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
第八章 资料的报送与完税凭证的领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按月
报送(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可按季报送(每季度
终了后20日内)。纸质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征收分局征收科。(含城中、城东、城南、
城北、江北征收科,县区局征收分局)。征收分局征收科应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
进行手工收集及归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完税凭证的开具与交付。完税凭证主要采取纳税人上门自取的方式。
纳税人可到缴税帐户开户银行领取扣税凭据,也可到国税办税服务厅上门领取税收通
用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只要已申报并扣款成功,
在工作时间内税务征收人员应按照纳税人要求随时打印完税凭证当场交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图(略)
3、网上申报告知书(略)
4、网上申报宣传提纲(略)
5、网上申报协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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