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苏国税函[2004]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
88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
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应作纳税调
整。
附件: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
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
江苏省邮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20 220
江苏省邮政储汇局 30 40
江苏省报刊发行局 25 30
江苏省集邮公司 25 30
江苏省邮政函件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速递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信息技术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20 30
合计 280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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