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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283号颁布时间:2002-09-01

     2002年9月1日 苏国税函[2002]第283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 (扬国税发[2002]12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 2002]663号批复如下:   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系扬州盛得机械有限公司、香港保来得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于1992年共同投资兴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62.46万美元, 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粉末冶金制品、精密轴承、粉末冶金专用设 备及精密模具等,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新材料”类的“特种粉末及粉 末冶金制品”的技术产品范围。该公司于1996年8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 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 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9号)的规定,同意对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 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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