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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278号颁布时间:2002-09-01

     2002年9月1日 苏国税函[2002]第278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 示》(扬国税发[2002]1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 [2002]638号批复如下:   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是1991年11月在扬州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注册资本34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半挂 车、改装车、运输车等。该公司生产的厢式改装车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 “光电一体化”类“汽车关键零配件”中的“厢式改装车、特种车辆”范围。该公司 2001年6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关于 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减按15%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 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规定,同意对扬 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适用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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