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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第052号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苏国税函[2003]第05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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