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104号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苏国税函[2003]104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