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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通地税函[2002]77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通地税函[2002]7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2]2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2002年11月27日 苏地税函[2002]288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地税发[2002]124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94)财税字第065号文件中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规定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废止这个文件,故该文应当 继续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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