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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1996年第二号公告

颁布时间:1996-11-22

     1996年11月22日   根据浙国税人(96)96号、浙地税人(96)265号文件精神,昆阳镇 税务所、万全税务所、县直属税务所及肖江镇税务所于年底前撤消,同时,昆阳办税 中心、肖江办税大厅于96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税收征管应用软件系统,为确保 昆阳、 肖江两大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各项征管改革措施的到位,方便纳税人依法办理 纳税申报及各项纳税事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96年12月1日起,原属昆阳税务所、万全税务所、县直属税务所、肖 江税务所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纳税事项等,均直接到昆阳办税中心 或肖江办税大厅办理。   二、办理纳税申报及各种纳税事务如需要委托县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办理的,遵循 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三、上述纳税人均应于每月10日前自行向办税中心(大厅)申报纳税,逾期申 报的由县税务稽查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税款逾期缴纳的,按规定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   四、昆阳、肖江片区的纳税人已统一实行微机编码,请广大纳税人在11月30 日前主动到办税中心(大厅)索取编码。十二月份申报时把微机编码写在申报表的右 上方,否则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无法受理。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必须规范填报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附报资料包括财 务报表、发票使用汇总清单及抵扣联汇总清单等),个体纳税户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 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生产机械、机器的纳税人应在11月30日以前到办税中心(大厅)缴销发 票(目前正在使用和领用未使用的发票),按规定开具电脑发票。   其他纳税人均须在11月30日前到办税中心(大厅)缴销发票(目前正在使用 和领取未使用的发票),核销后需领取发票的,由办税中心(大厅)统一办理。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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