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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南京市部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苏财税[1997]51号颁布时间:1997-10-21

     1997年10月21日 苏财税[1997]51号 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上报1996年度受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宁 财税[1997]378号)收悉。根据税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免征 请示中所列3户受灾企业199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共计18.55 万元,请按此批复执行。                受灾企业名单 1.南京酿酒总厂 免征税额 9.9万元 2.南京金陵化工厂     免征税额 4.08万元 3.南京电化厂     免征税额 1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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