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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8]14号颁布时间:2008-01-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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