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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5号颁布时间:2008-01-1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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