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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35号颁布时间:2007-07-0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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