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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69号颁布时间:2005-12-28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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